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相关规定,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项目所在地主持召开了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不含磷石膏堆放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参加验收的有特邀专家、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查勘了工程现场,查阅了验收资料,听取了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监测单位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汇报,以及监理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厂区位于凉山州雷波县工业集中区,行政区划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回龙场乡顺河村三组,地理坐标:东经103°10′~103°52′,北纬27°49′~28°39′。厂区距雷波县城约35km,距新市镇码头约40km,距云南普洱铁路货运站40km,溪洛渡电站对外连接公路横穿库区下游沟口,场地交通便利。
本项目位于金沙江左岸河谷台地,顺江岸长条形展布。标高395~500m,相对高差约105m。地势由西向东向金沙江一侧微倾,地形坡度较大。
工程估算总投资7295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299万元;实际完成总投资7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1200万元。本次验收范围内工程建设期间扰动地表面积为40.45 hm²,工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40.45 hm²。
二、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8年6月,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10月取得四川省水利厅印发的《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川水函[2008]1036号)。
三、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采用实地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并提交了《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单位针对本项目建设情况,采取的监测方法可行,采用的监测资料可靠,监测时段基本满足数据采集要求,工程施工期扰动地表面积控制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运行正常;迹地恢复、植物措施已落实,项目区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规范要求。实施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到位并发挥了有效的水土保持作用,工程平均土壤侵蚀强度为微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四、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通过现场核查,收集并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相关资料,在水土保持措施、效果及其工作程序满足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后,于2018年10月编制完成《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不含磷石膏堆放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措施,实施了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等措施。
四川雷波洋丰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不含磷石膏堆放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合理,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标准。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工作,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完整;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措施布局全面可行;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水土保持后续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六、公示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
七、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文彬 电话:13774065602
2、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成都南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 骄 电话:13923405102
附件1: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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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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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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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水土保持现场验收照片
http://www.xinyf.com/download_detail/downloadsId=517.html